教務組掌理左列事項: 一、訓練計畫之研擬與執行。 二、訓練課程之編排與調配。 三、訓練教材編印及國際租稅名著翻譯叢書之策畫、審稿及出版。 四、圖書之整理及書庫管理。 五、測驗之設計及執行,成績之核算、登記與結業證書之繕發。 六、報到人員編組及學員報到前之協調事宜。 七、講座之遴聘及外籍教授來華之接待與行程安排。 八、訓練預算之擬編。 九、學員出國訓練計畫之設計、審議事項。 十、各國訓練資科之蒐集、編譯事項。 十一、一般財稅教育之設計、規劃與執行。 十二、與國外財稅金融教育訓練機構學術交流之設計、規劃及協調。 十三、專題討論之規劃。 十四、財稅人員進修月刊編輯事宜。
根據上述法規,財政部財稅人員訓練所辦事細則第4條,教務組擔負以下職責: 一、研擬和執行訓練計畫。 二、安排和調配訓練課程。 三、規劃、審稿和出版國際租稅名著翻譯叢書以及編印訓練教材。 四、整理圖書並管理書庫。 五、設計和進行測驗,計算成績,登記並簽發結業證書。 六、調度報到人員和協調學員報到之前的事項。 七、聘請講座講師以及接待並安排國外教授來華的行程。 八、起草訓練預算。 九、設計和審議學員的海外訓練計畫。 十、收集和編譯各國訓練資料。 十一、設計、規劃和執行一般財稅教育。 十二、設計、規劃和協調與國外財稅金融教育訓練機構的學術交流。 十三、規劃專題討論。 十四、編輯財稅人員進修月刊。 其中,根據《行政程序法》,行政機關對已為之行政行為發覺有違誤之處,而自動更正或撤銷者,是允許的,這個原則可以在訓練辦法中找到參考(本院四十四年判字第四○號判例)。 根據《特種考試稅務、金融、保險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二條第二項及六之(三)、(四)規定,現任職財政部、臺灣省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所屬之稅務、金融、保險人員,曾接受性質相當之專業訓練者,可以向專業訓練單位申請免除專業訓練。受訓人員於受專業訓練期間給予公假。 根據《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四條第五款,奉派訓練進修的期限在一年以內,可以給予公假。然而,已參加專業訓練的人員並不需要重複參加類似的訓練,因此不需要給予公假。 根據上述法規和資料,可以得出以下範例: 例如,如果一位財政部門的人員已經接受過與稅務相關的專業訓練,並且在之後又被錄取進行稅務相關的特種考試訓練,他可以申請免除專業訓練。如果這位人員未能申請免訓,而選擇自行參加訓練,他將不被核准公假,可能需要請事假或以其他休假方式處理。 另外,根據對《行為時投資抵減辦法》的解釋,公司為培育受雇員工,辦理或指派參加與公司業務相關之訓練活動費用,可以作為人才培訓之支出,並且可以享受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相關福利。這需要根據該公司在法定期限內的訓練支出金額來計算抵減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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