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處務規程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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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長綜理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構)及人員;次長襄助部長處理部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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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處務規程第2條規定,財政部部長負責綜理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構)及其人員;而次長則協助部長處理部務。 參考資料: 根據《財政部處務規程》第2條,財政部部長具有指揮監督所屬機關(構)及其人員的權限,並負責綜理部務。此條款的主要目的是確保部長能夠有效地管理部門,並指導機關(構)和人員執行其職責。 舉例來說,如果財政部部長認為某個機關(構)的運作不合規定,或是某名員工沒有履行其職責,根據這個條款,部長有權利指揮並監督該機關(構)和員工,並采取必要的措施來解決問題。同樣地,次長則負責協助部長處理部門事務,並在其缺席時擔任指揮職責的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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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