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處務規程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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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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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處務規程第 3 條,主任秘書的權責包括: 一、文稿的綜核及代判:主任秘書負責審核並代表財政部對文稿進行評估和決定。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的處理:主任秘書負責處理和管理財政部的機密和重要文件。 三、各單位的協調及權責問題的核議:主任秘書負責協調各單位之間的合作,並就權責問題進行討論和核議。 四、重要會議的籌辦:主任秘書負責籌備和組織重要會議。 五、其他交辦事項:主任秘書負責執行其他交辦的事項。 作為參考資料,可以參考財政部相關法規和規程,如《財政部組織法》、《財政部處務規程》等。這些法規和規程提供了對財政部組織和職責的詳細解釋和指導。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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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