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長 室主任各承署長、副署長之命 (人事主任、會計主任並分別受上級人事、會計、統計調查機構之監督) 綜理本組、室業務,其職責如左: 一、本組、室主管案件之分配與文稿之審核。 二、本組、室業務、工作計畫之簽擬及工作計畫進度之掌握。 三、依照本署處理公務分層負責之有關規定,本組、室主管決行事項之核定。 四、本組、室各級職員考核、獎懲之簽擬。 五、本組、室人員工作之調派、指揮、監督及日常事務之處理。 六、其他交辦事項。
根據上述資料,無法確定財政部賦稅署辦事細則第16條的內容,因此無法提供相關釋義或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