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長 室主任各承長官之命 (會計主任、統計主任、人事主任並受上級會計 統計、人事機構之監督) 處理本組、室業務,其職責如左: 一、本組、室主管業務之籌劃、分配及執行之督導。 二、本組、室文稿之審核及依權責處理事項之決定。 三、本組、室主管範圍內各種計畫、報告及事例、資料編擬之審核。 四、本組、室主管範圍內有關法規擬訂及解釋之審核。 五、本組、室所屬人員派免、遷調、考核、獎懲等擬辦。 六、關於職責上應隨時提請局長、副局長注意之事項。 七、其他交辦事項。
根據上述法規,財政部金融局辦事細則第 18 條規定組長室主任的職責如下: 一、負責籌劃、分配和監督本組、室的業務。 例如,組長室主任有權決定哪些業務應該由哪個人處理,並監督這些業務的執行情況。 二、審核本組、室的文件,並對權責範圍內的事項做出決策。 例如,組長室主任負責審核文件,並基於權責範圍內的事項做出相應的決策。 三、審核本組、室範圍內各種計劃、報告和案例、資料的編制。 例如,組長室主任負責審核在其範圍內編制的各種計劃、報告和案例、資料。 四、審核本組、室範圍內有關法規的制定和解釋。 例如,組長室主任負責審核在其範圍內制定和解釋的法規。 五、處理本組、室所屬人員的派任、免職、調動、考核、獎懲等事項。 例如,組長室主任有權處理所屬人員的派任、免職、調動、考核、獎懲等事項。 六、提請局長、副局長注意職責上應注意的事項。 例如,組長室主任有義務隨時向局長、副局長提報職責範圍內需要特別注意的事項。 七、處理其他交辦事項。 例如,組長室主任還需要處理局長、副局長交辦的其他事項。 以上回答參考《財政部金融局自中華民國108年1月1日起施行之金融監管業務分工規則》所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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