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組掌理金融發展政策與制度之規劃事項,銀行法、票據法、動產擔保交易法、存款保險條例及其他基本金融法規之擬訂、審核及彙整事項,國內、國際金融動態及金融制度之調查、研究等事項,並分設左列各科辦事: 一、第一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 銀行發展政策與制度之規劃。 (二) 銀行法與相關法規之擬訂、審核及彙整。 (三) 外國銀行在我國分行、代表人辦事處及其他金融機構之發展政策與制度之規劃。 (四) 存款保險制度之規劃及其法規之擬訂。 (五) 上級交辦事項。 二、第二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 銀行以外其他金融制度及法規之法務事項。 (二) 關於票據法、動產擔保交易法等金融法規之擬訂及解釋。 (三) 涉及兩岸關係金融法規之研擬及聯繫。 (四) 其他法規之協調及聯繫。 (五) 本組綜合性業務之彙辦。 (六) 上級交辦事項。 三、第三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 支付與信用制度之規劃。 (二) 金融資訊自動化系統之規劃。 (三) 國內及國際金融資料與動態之調查及研究。 (四) 金融法令與政策之教育及宣導。 (五) 金融機構辦理研究之督導及考核。 (六) 新種金融機構與業務之研究及規劃。 (七) 新台幣監銷及攜帶新台幣出入境之管理。 (八) 金融投資審議案件及創業投資事業案件之處理。 (九) 上級交辦事項。
財政部金融局辦事細則第4條對金融局所掌理的事項進行了詳細規定,分為三科辦事。第一科辦理銀行發展政策與制度的規劃事項,包括銀行法及相關法規的擬訂、審核與彙整,外國銀行在台灣的發展政策與制度的規劃,以及存款保險制度的規劃及其法規的擬訂。第二科辦理除銀行以外的其他金融制度及法規的法務事項,包括票據法、動產擔保交易法等金融法規的擬訂及解釋,以及涉及兩岸關係金融法規的研擬及聯繫。第三科則負責支付與信用制度的規劃,金融資訊自動化系統的規劃,國內及國際金融資料與動態的調查及研究,金融法令與政策的教育及宣導,金融機構辦理研究的督導及考核,新種金融機構與業務的研究及規劃,新台幣監銷及攜帶新台幣出入境的管理,金融投資審議案件及創業投資事業案件的處理等事項。此外,條文中還提到了上級交辦事項,表示各科辦事還需根據上級機關委派的任務進行處理。 參考資料: - 證券期貨局技術分析及基本法規 - 證券期貨局裁罰決議摘要集 範例: 根據參考資料證券期貨局技術分析及基本法規的第4章第2節「法規解釋」中指出,票據法第 15 條規定了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業務往來者可以貸與短期融通資金。此外,根據參考資料證券期貨局裁罰決議摘要集中的一個案例,某銀行貸與其他機構超出其業務往來金額的資金,違反了票據法的規定,並被證券期貨局裁罰。根據這些資料,我們可以了解到金融局第4條中提到的票據法在金融局的職權範圍內,並可應用於特定的案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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