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組掌理本國銀行之設立、管理、監督及其人員之考核暨上開相關法規之解釋及執行等事項,並分設左列各科辦事: 一、第一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 公營銀行之設立、變更、停業、解散之處理。 (二) 公營銀行之管理及考核。 (三) 公營銀行人員之考核。 (四) 公營銀行之其他管理事項。 (五) 上級交辦事項。 二、第二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 民營銀行之設立、變更、停業、解散之處理。 (二) 民營銀行之管理及考核。 (三) 民營銀行人員之考核。 (四) 民營銀行之其他管理事項。 (五) 上級交辦事項。 三、第三科辦理左列事項: (一) 本國銀行法規之解釋及執行。 (二) 銀行商業同業公會業務之督導。 (三) 金融人員研究訓練中心、華僑信用保證基金等財團法人之管理及考核。 (四) 金融資訊自動化系統之推動及金融資訊服務中心業務之管理及考核。 (五) 本組綜合性業務之彙辦。 (六) 上級交辦事項。
根據上述資料,財政部金融局辦事細則第5條規定了財政局的職責範圍。根據該條的規定,第一組負責公營銀行的設立、管理、監督以及該相關法規的解釋和執行等工作,並設有不同的科別。其中,第一科負責公營銀行的設立、管理和考核,以及其他管理事項;第二科負責民營銀行的設立、管理和考核,以及其他管理事項;第三科負責本國銀行法規的解釋和執行、銀行商業同業公會業務的督導、財團法人的管理和考核、金融資訊自動化系統的推動以及綜合性業務的彙辦等。 例如,根據上訴人不當使用合作社資金的情況,第一科可能負責管理和考核被告等銀行的內部控制制度,並訂定相關的衍商注意事項,以加強其內部稽核措施。同樣地,第三科可能負責監督銀行商業同業公會的業務,以確保其遵守相關法規。這些職責範圍的界定和相關法規的執行,將有助於確定銀行與投資人之間契約的成立和有效性。 參考資料如下: - 金融監督管理法 - 銀行法 - 信用合作社法 - 國營事業管理法 - 財政部金融機構監管接管辦法 - 財政部金融局辦事細則 - 考試院特種考試相關規定 - 公務人員任用法及相關法規 -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相關案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