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辦事細則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法務二科掌理綜合所得稅遺產稅贈與稅、貨物稅、菸酒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等行政救濟案件及各稅違章案件之處理等事宜。分設三股,各股之職掌如下: 一、行政救濟一股、二股: (一)復查案件之處理。 (二)訴願行政訴訟案件之答辯、補充說明及證據調查與言詞辯論之代理。 (三)行政救濟案件案例之分析及研究改進事項。 (四)違反記帳士法第三十四條案件之行政救濟等事項。 二、違章管制股: (一)行政救濟及違章案件之派查、管制及催辦。 (二)各稅簡易違章案件之審理、裁罰及督導。 (三)違章裁罰案件處分書之處理。 (四)檢舉人獎金之提成及發。 (五)違反記帳士法第三十四條案件之審理、處罰等事項。 (六)其他有關各稅行政救濟(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除外)及違章派查、管制及催辦行政事項。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