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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法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未依法取得記帳士資格,擅自執行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規定之記帳士業務者,除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或其他法令規定得執行報稅業務者外,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2. 前項所定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仍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3. 受第一項處分三次以上,仍繼續從事記帳士業務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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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wen071
3 years ago
高普初考
商業會計法第 74 條 (罰則) 未依法取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資格而擅自代他人處理商業會計事務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經查獲後三年內再犯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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