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五 章 懲處
>
記帳士法
第 3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未依法取得記帳士資格,擅自執行
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
規定之記帳士業務者,除依
第三十五條第一項
或其他
法令
規定得執行報稅業務者外,由
主管機關
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
罰鍰
。
前項所定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仍不繳納者,依法移送
強制執行
。
受第一項處分三次以上,仍繼續從事記帳士業務者,處一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
罰金
。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登錄 §7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業務及責任 §13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公會 §19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懲處 §26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附則 §35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wen071
3 years ago
高普初考
商業會計法第 74 條 (罰則) 未依法取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資格而擅自代他人處理商業會計事務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經查獲後三年內再犯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