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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辦事細則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副局長襄理局務,其權責如下: 一、重要業務及工作計畫之參與決定。 二、重要文稿、文件之閱。 三、局長不在局時局務之代理。 四、甄審委員會及考績委員會之主持。 五、各種會議局長不出席時之主持。 六、各種會議之參加或代表局長出席。 七、各單位職掌分配調整之建議。 八、隨時提請局長注意之重要事項。 九、局長特別交待事項。 十、其他有關業務之贊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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