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局長襄理局務,其權責如下: 一、重要業務及工作計畫之參與決定。 二、重要文稿、文件之核閱。 三、局長不在局時局務之代理。 四、甄審委員會及考績委員會之主持。 五、各種會議局長不出席時之主持。 六、各種會議之參加或代表局長出席。 七、各單位職掌分配調整之建議。 八、隨時提請局長注意之重要事項。 九、局長特別交待事項。 十、其他有關業務之贊襄。
根據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辦事細則第20條,副局長在局務方面有以下權責: 1. 參與決定重要業務和工作計畫。 2. 核閱重要文稿和文件。 3. 在局長不在局時,代理處理局務。 4. 主持甄審委員會和考績委員會的工作。 5. 在局長不出席時,主持各種會議。 6. 參加各種會議,或代表局長出席。 7. 提出有關單位職掌分配和調整的建議。 8. 隨時提請局長注意重要事項。 9. 執行局長特別交待的事項。 10. 協助其他有關業務。 根據最高法院的判決書,我們可以了解到這個法規的適用情況。在這樣的法規下,副局長的權責範圍包括參與決策、核閱文件、代理局務、主持會議等等。這些權責的目的是為了協助局長處理重要事務,確保部門的順利運作。例如,副局長可以代理局長處理局務,或者在局長不在場時主持會議,這些都是保證國稅局暫時缺席時工作正常運作的措施。此外,副局長還可以提出有關單位職掌的建議,以確保工作分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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