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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辦事細則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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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長、室主任各承局長、副局長之命 (監察室主任、會計室主任、人事室主任、政風室主任,並受財政部賦稅署、上級會計、人事、政風機構之監督) 綜理其科、室業務,其權責如下: 一、本科、室主管案件之分配與文稿之審。 二、本科、室業務及工作計畫之簽擬及工作計畫進度之考核。 三、依照處理公務分層負責明細表之規定,本科、室主管決行事項之核定。 四、本科、室主管業務範圍內有關法令之擬訂及解答。 五、本科、室各級職員考核、獎懲之簽擬。 六、本科、室人員工作之調派及指揮、監督與日常事務之處理。 七、職責上應呈報局長之重要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辦事細則第 22 條,科長、室主任在局長、副局長的命令下承擔管理職責,並受到財政部賦稅署、上級會計、人事、政風機構的監督。他們的職責包括: 1. 分配案件和審核文件。 2. 簽擬和考核科室業務和工作計畫的進度。 3. 核定依照公務分層負責明細表處理的事項。 4. 草擬和解答有關法令事項。 5. 簽擬職員的考核和獎懲。 6. 調派和指揮、監督職員的工作和日常事務處理。 7. 呈報局長的重要事項。 8. 其他交辦事項。 在這些職責範圍內,科長和室主任負責協助局長處理相關事務,並簽核相關文件。他們也需依法擬訂和解答相關法令事項,對科室業務進行評估和考核,並負責調派職員和監督他們的工作。值得一提的是,科長和室主任必須向局長報告重要事項,並完成其他指派的工作。 資料來源: -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辦事細則第 22 條 - 行政院公報「各機關領導幹部輔導與考核作業要點」

  • 名詞
  • 核定名詞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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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辦事細則第 22 條規定:「科長、室主任各承局長、副局長之命 (監察室主任、會計室主任、人事室主任、政風室主任,並受財政部賦…」(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辦事細則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