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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辦事細則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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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長分承各該科長、室主任之命處理公務,其權責如下: 一、本股主管案件之分配、審查及初。 二、本股主管業務之分配及指導。 三、本股職員平時及年終考績之提供意見。 四、本股職員工作調派及指揮、監督與日常事務之處理。 五、本股主管業務範圍內有關法令之解答。 六、其他交辦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辦事細則第23條規定了股長的權責範圍,其中包括以下六項: 1. 負責對本股的案件分配、審查和初核。 2. 負責對本股的業務分配和指導。 3. 就本股職員的平時和年終考績提供意見。 4. 負責調派職員的工作,以及對日常事務進行指揮、監督和處理。 5. 負責解答與本股主管業務範圍內相關的法令問題。 6. 處理其他交辦事項。 根據最新版的「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辦事細則」,第23條的規定如上所述,但未特別列舉具體事例。在該條所涵蓋的範圍內,股長需要負責案件的分配、審查和初核,進行業務的分配和指導,提供職員的考績意見,調派職員的工作,以及解答相關法令問題等。同時,股長還需要處理其他交辦事項。這些權責的執行是為了保障該機構的運作順利進行,確保公務人員的工作效率和服務品質。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官方網站)

  • 名詞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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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辦事細則第 23 條規定:「股長分承各該科長、室主任之命處理公務,其權責如下: 一、本股主管案件之分配、審查及初核。 二、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辦事細則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