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科掌理租稅宣導、納稅服務等事宜。分設二股,各股之職掌如下: 一、宣導股: (一)各項國稅法令宣導之規劃及執行。 (二)所得稅申報輔導作業計畫之規劃及執行。 (三)新聞發布作業計畫之擬訂、協調及管制。 (四)各項稅務講習會、座談會之籌劃及執行。 (五)學校租稅教育及學生納稅服務隊之籌辦。 (六)簡介之編印及幻燈簡報之製作、放映。 (七)國稅通訊之編輯及發行。 (八)外賓之接待。 (九)各項活動之攝影。 (十)優良納稅義務人之選拔。 (十一)大事紀要資料之彙整。 (十二)分局、稽徵所納稅宣導業務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十三)其他有關租稅宣導行政事項之處理。 二、服務股: (一)稅務查詢事項之服務。 (二)為民服務之訓練。 (三)上級機關考核為民服務績效之聯繫及彙辦。 (四)各單位為民服務工作績效之考核。 (五)儲蓄免扣證核發之督導管理。 (六)新聞剪報及輿情反映資料之蒐集、通報及管制。 (七)納稅義務人反映意見之處理、統計及分析。 (八)人民陳情案件之管制、統計及分析。 (九)協談案件成果之統計及分析。 (十)為民服務之意見調查、統計及分析。 (十一)納稅服務績效之統計及分析。 (十二)分局、稽徵所納稅服務業務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十三)其他有關納稅服務行政事項之處理。
根據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辦事細則第4-1條的內容,該規定分設宣導股和服務股,各股的職掌如下: - 宣導股負責國稅法令的宣導、所得稅申報輔導計畫的規劃與執行、新聞發布計畫的擬訂、稅務講習會與座談會的籌劃與執行、學校租稅教育及學生納稅服務隊的籌辦、簡介編印與幻燈簡報的製作與放映、國稅通訊的編輯與發行、外賓的接待、各項活動的攝影、優良納稅義務人的選拔、大事紀要資料的彙整、分局與稽徵所納稅宣導業務的規劃、督導與考核以及其他相關租稅宣導行政事項的處理。 - 服務股則負責稅務查詢的服務、為民服務的訓練、上級機關對為民服務績效的考核與彙辦、各單位對為民服務工作績效的考核、儲蓄免扣證核發的督導管理、新聞剪報與輿情反映資料的蒐集、通報與管制、納稅義務人反映意見的處理、統計與分析、人民陳情案件的管制、統計與分析、協談案件成果的統計與分析、為民服務的意見調查、統計與分析、納稅服務績效的統計與分析、分局與稽徵所納稅服務業務的規劃、督導與考核以及其他相關納稅服務行政事項的處理。 根據參考法條所述的所得稅法第4、4-1、24條(84.01.27版),所得稅法第4條指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營利事業應依本法規定課徵所得稅,第4-1條則規定各級稅捐稽徵機關應設置租稅輔導員以提供相關稅務輔導服務,而所得稅法第24條定義了營利事業所得的計算方式。根據這些法條,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設立了宣導股和服務股,以提供相關的稅務宣導和服務。 舉例來說,根據所得稅法第24條,如果一家營利事業在一年內從證券交易中取得了一筆收入,該收入可能被視為營業所得,需要計入所得稅的課稅範圍內。根據財政部釋字第二一○號解釋,稅務機關可以根據不同行業的營業所得,按照合理的比例分攤營業費用和借款利息。這對於確定該營利事業的所得稅負擔以及遵守租稅法規定是重要的。 另外,參考法條中的稅捐稽徵法第1-1條(86.10.29版)規定了稽徵機關對於稅務違規行為的處罰方式。如果納稅義務人違反稅法規定,稽徵機關在裁處時應依照當時的法律。然而,如果在裁處之前的法律對納稅義務人有利,則應適用對納稅義務人最有利的法律。這一規定確保了在裁處違反稅法行為時,納稅義務人能夠得到最有利的待遇。 根據上述的法規資料,財政部南區國家稅務局的宣導股和服務股有明確的職掌,其中包括稅務宣導、稅務輔導、稅務查詢服務以及為民服務的相關業務。這些業務的目的是為了落實所得稅法以及相關法規的規定,並確保稅務的公平遵從和服務的便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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