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辦事細則 第 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服務科掌理租稅宣導、納稅服務等事宜。分設二股,各股之職掌如下: 一、宣導股: (一)各項國稅法令宣導之規劃及執行。 (二)所得稅申報輔導作業計畫之規劃及執行。 (三)新聞發布作業計畫之擬訂、協調及管制。 (四)各項稅務講習會、座談會之籌劃及執行。 (五)學校租稅教育及學生納稅服務隊之籌辦。 (六)簡介之編印及幻燈簡報之製作、放映。 (七)國稅通訊之編輯及發行。 (八)外賓之接待。 (九)各項活動之攝影。 (十)優良納稅義務人之選拔。 (十一)大事紀要資料之彙整。 (十二)分局、稽徵所納稅宣導業務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十三)其他有關租稅宣導行政事項之處理。 二、服務股: (一)稅務查詢事項之服務。 (二)為民服務之訓練。 (三)上級機關考核為民服務績效之聯繫及彙辦。 (四)各單位為民服務工作績效之考核。 (五)儲蓄免扣證核發之督導管理。 (六)新聞剪報及輿情反映資料之蒐集、通報及管制。 (七)納稅義務人反映意見之處理、統計及分析。 (八)人民陳情案件之管制、統計及分析。 (九)協談案件成果之統計及分析。 (十)為民服務之意見調查、統計及分析。 (十一)納稅服務績效之統計及分析。 (十二)分局、稽徵所納稅服務業務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十三)其他有關納稅服務行政事項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