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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辦事細則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審查一科掌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及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之調查、核定及相關行政等事宜。分設三股,各股之職掌如下: 一、年度審查作業計畫之擬訂及執行。 二、營利事業所得稅及未分配盈餘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之審查及抽查。 三、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申報案件之選查。四、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之調查及研擬。 五、同業利潤標準及所得額標準之研擬。 六、薪資及利率通常水準之研擬。 七、審查人員訓練之規劃及執行。 八、營利事業所得稅法令疑義之請釋及解答。 九、臺灣地區營利事業所得稅稽徵業務聯繫會議之籌辦。 十、電腦查帳業務之規劃及處理。 十一、資產重估價案件之審查。 十二、營利事業所得稅獎勵減免案件之審查。 十三、稅務代理人有關業務之處理。 十四、分局、稽徵所審查作業計畫之督導及考。 十五、申請使用藍色申報書案件之審查。 十六、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技術手冊增修訂之彙辦。 十七、各類案件責任目標之規劃。 十八、審查案件之分案及派查。 十九、派查案件之稽催及管制。 二十、績效統計。 二十一、審查案件相關帳證之檢收及發還。 二十二、營利事業所得稅各項申報收件作業計畫之擬訂、考核及申報成果之統計、分析。 二十三、營利事業所得稅課稅資料之蒐集。 二十四、營利事業所得稅各項申報作業應用書表之修訂、統計及請印 (購) 。 二十五、營利事業所得稅滯怠報案件之規劃及處理。 二十六、其他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事項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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