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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辦事細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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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二科掌理綜合所得稅之收件、課稅資料蒐集、個案調查及相關行政業務;遺產稅贈與稅之調查、核定、申報收件、課稅資料蒐集、整理、保管及相關行政等事宜。 分設三股,各股之職掌如下: 一、綜合所得稅股: (一) 綜合所得稅各項申報收件作業計畫之擬訂、考及申報成果之統計、分析。 (二) 綜合所得稅各項申報作業應用書表之修訂、統計及請印 (購) 。 (三) 綜合所得稅法令疑義之請釋及解答。 (四) 綜合所得稅扣繳預算分配之規劃及督導。 (五) 綜合所得稅扣繳檢查業務計畫之擬訂、管制及考核。 (六) 遏止逃漏查核作業計畫之擬訂及執行。 (七) 綜合所得稅歲入分配及短差原因分析。 (八) 綜合所得稅審查作業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九)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審查注意事項之擬訂。 (十) 外僑綜合所得稅之規劃及督導。 (十一) 執行業務者、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等年度審查作業計畫之擬訂、管制及考核。 (十二) 執行業務者、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等業務收入實地訪駐查作業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十三) 執行業務者書面審查標準之擬訂。 (十四) 執行業務者收入及費用標準之研擬。 (十五) 綜合所得稅課稅資料之蒐集。 (十六) 執行業務者帳簿驗印之規劃及管制。 (十七) 綜合所得稅增資緩課、投資抵減、專利權案件之審查。 (十八) 自力耕作漁林牧收入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之擬訂。 (十九) 房屋及土地當地一般租金標準及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之擬訂。 (二十) 自住房屋租賃所得查核計畫之擬訂及考核。 (二十一) 綜合所得稅一般行政處分 (逕提訴願案) 之檢卷答辯及補充答辯。 (二十二) 其他有關綜合所得稅行政事項之處理。 二、個案調查股 (一) 個案調查計畫之擬訂及執行。 (二) 其他專案之審查及核定。 三、遺產及贈與稅股: (一) 遺產及贈與稅審查業務之規劃及督導。 (二) 遺產及贈與稅課稅資料蒐集、整理及通知申報、催報作業計畫之擬訂、督導及考核。 (三) 遺產及贈與稅申報案件之受理及非申報案件之編號建檔及移送等業務之督導及考核。 (四) 遺產及贈與稅大額案件之派查、審查及管制。 (五) 贈與附有負擔及非屬贈與案件審查作業要點之擬訂及考核。 (六) 遺產農業用地核准全額扣除及農業用地不計入贈與總額案件追蹤管制計畫之擬訂及考核。 (七) 遺產及贈與稅一般行政處分 (逕提訴願案) 之檢卷答辯及補充答辯。 (八) 責任目標之規劃及績效統計。 (九) 其他有關遺產及贈與稅行政事項之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辦事細則第6條,這個條文規定了該局下設的三個部門的職掌。具體來說: 1. 綜合所得稅股: - 負責制定和考核綜合所得稅的各項申報收件計劃,以及統計和分析申報成果。 - 負責修訂和統計應用於綜合所得稅申報的表格。 - 解釋和回答綜合所得稅法律的疑義。 - 負責規劃和監督所得稅扣繳預算分配。 - 負責規劃、監控和考核所得稅扣繳檢查計劃。 - 負責遏止逃稅和漏稅的調查計劃。 - 負責分析綜合所得稅的收入分配和差額原因。 - 負責規劃、監督和考核綜合所得稅審查工作。 - 訂定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審查的注意事項。 - 負責規劃和監督外籍人士的綜合所得稅。 - 負責制定、監督和考核執行業務者、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等的年度審查計劃。 - 負責執行業務者、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等業務收入實地訪查的規劃、監督和考核。 - 負責制定執行業務者書面審查標準。 - 負責制定執行業務者收入和費用標準。 - 負責綜合所得稅的資料收集。 - 負責執行業務者帳簿驗印的規劃和監控。 - 負責審查綜合所得稅的增資緩課、投資抵減、專利權案件。 - 負責制定自力耕作漁林牧收入成本和必要費用標準,以及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但未能提供證明文件的財產交易所得標準。 - 負責制定房屋和土地租金標準,以及財產租賃的必要損耗和費用標準。 - 負責非自住房屋租賃所得的查核計劃。 - 負責處理綜合所得稅一般行政處分(逕提訴願案)的相關工作。 - 負責處理其他相關的綜合所得稅行政事項。 2. 個案調查股: - 負責個案調查計劃的制定和執行。 - 負責其他專案的審查和核定。 3. 遺產及贈與稅股: - 負責規劃和監督遺產及贈與稅的審查業務。 - 負責遺產及贈與稅的課稅資料收集、整理、通知申報和催報計劃的制定、監督和考核。 - 負責遺產及贈與稅申報案件的受理、非申報案件的編號建檔和轉交等業務的監督和考核。 - 負責遺產及贈與稅大額案件的派查、審查和監控。 - 負責贈與附有負擔和非屬於贈與案件的審查作業要點的制定和考核。 - 負責遺產農業用地核准全額扣除和農業用地不計入贈與總額案件的追蹤監控計劃的制定和考核。 - 負責處理遺產及贈與稅一般行政處分(逕提訴願案)的相關工作。 - 負責責任目標的規劃和績效統計。 - 負責其他相關的遺產及贈與稅行政事項的處理。 根據上述條文,經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辦事細則第 6 條,該規定給予該局下設的綜合所得稅股、個案調查股和遺產及贈與稅股明確的職掌範圍。例如,在綜合所得稅股中,他們負責制定綜合所得稅計劃、修訂申報表格、解釋法律疑義、規劃稅收預算分配、監督稽徵檢查等。而在個案調查股中,他們則負責制定調查計劃和審查專案等。在遺產及贈與稅股中,他們的職掌則包括規劃督導遺產及贈與稅審查業務、調查核定課稅資料、通知申報和催報計劃、審查大額案件和做出相應的行政處分等。 這些職掌的設立旨在確保該局能有效執行相關的行政業務,並確保稅務法規的遵守和公平執行。

  • 所得稅名詞
  • 遺產稅名詞
  • 贈與稅名詞
  • 核定名詞
  • 名詞
  • 所得稅法法規
  • 專利名詞
  • 必要費用名詞
  • 名詞
  • 行政處分名詞
  • 訴願名詞
  • 贈與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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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辦事細則第 6 條規定:「審查二科掌理綜合所得稅之收件、課稅資料蒐集、個案調查及相關行政業務;遺產稅、贈與稅之調查、核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辦事細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