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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辦事細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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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三科掌理貨物稅、菸酒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之調查、稽徵,違章檢舉之查緝及專案調查等事宜。分設三股,各股之職掌如下: 一、貨物菸酒證交稅股: (一)加強貨物稅及菸酒稅稽徵及防止逃漏查緝工作計畫之擬訂及執行。(二)貨物稅及菸酒稅選案查計畫之擬訂及執行。 (三)貨物稅專案查核之規劃及執行。 (四)貨物稅及菸酒稅法令疑義之請釋及解答。 (五)貨物稅飲料品免稅蔬果汁抽樣化驗作業之擬訂及執行。 (六)廠商申請或停止實施以出(送)貨單或出廠證代替貨物稅完稅照案件之核轉。 (七)廠商申請以電子計算機開立專用完稅照案件轉陳財政部核准。 (八)貨物稅及菸酒稅各項月報及統計報表之編造、彙報。 (九)貨物稅申報書表、各項證照之規劃及統籌印製。 (十)貨物稅及菸酒稅稽徵作業手冊之編(修)訂。 (十一)分局、稽徵所貨物稅及菸酒稅稽徵業務之督導及考核。 (十二)貨物稅及菸酒稅申報與納稅實務座談會及各項講習會之規劃。 (十三)外轄廠商違章案件之通報。 (十四)海關辦理出口報單副本簽證人員印鑑卡之通報。 (十五)貨物稅及菸酒稅檢舉案件之調查核定。 (十六)菸酒廠商申報納稅書表之查核及保管。 (十七)菸酒稅申報書表之統籌印製。 (十八)藥酒廠商之實地稽查。 (十九)其他有關貨物稅及菸酒稅行政事項之處理。 (二十)證券交易稅專業代徵及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報核聯之審查。 (二十一)證券商及期貨商代徵證券交易稅及期貨交易稅業務之查核。 (二十二)未上市證券發行公司股票讓受資料之調查及處理。 (二十三)證券交易稅及期貨交易稅代徵獎金之核發。 (二十四)證券交易稅及期貨交易稅更正退稅案件之審查。 (二十五)證券交易稅及期貨交易稅違章案件之移罰。 (二十六)證券交易稅及期貨交易稅法令疑義之請釋及解答。 (二十七)證券商、未上市證券發行公司及期貨商訪查計畫之擬訂及執行。 (二十八)其他有關證券交易稅及期貨交易稅行政事項之處理。 二、查緝一股、二股: (一)年度查緝作業計畫之擬訂及執行。 (二)檢舉密告案件之查緝及會審。 (三)有關單位或機關通報違章案件之查緝。 (四)主動蒐集違漏資料、追查案件之查緝。 (五)違漏案件顯涉刑事責任且需擴大追查案件之處理。 (六)分局、稽徵所受理檢舉違章漏稅案件處理之督導。 (七)巨額結購外匯案件之查緝。 (八)其他有關檢舉及查緝行政事項之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辦事細則第 7 條規定了審查三科的職掌,包括貨物稅、菸酒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的調查、稽徵、違章檢舉的查緝及專案調查等事項。該條細則分為兩個部分,分別是貨物菸酒證交稅股和查緝一股、二股。 在貨物菸酒證交稅股部分,主要職掌如下: 1. 貨物稅及菸酒稅稽徵及防止逃漏查緝工作計畫之擬訂及執行。 2. 貨物稅及菸酒稅選案查核計畫之擬訂及執行。 3. 貨物稅專案查核之規劃及執行。 4. 貨物稅及菸酒稅法令疑義之請釋及解答。 5. 貨物稅飲料品免稅蔬果汁抽樣化驗作業之擬訂及執行。 6. 廠商申請或停止實施以出(送)貨單或出廠證代替貨物稅完稅照案件之核轉。 7. 廠商申請以電子計算機開立專用完稅照案件轉陳財政部核准。 8. 貨物稅及菸酒稅各項月報及統計報表之編造、彙報。 9. 貨物稅申報書表、各項證照之規劃及統籌印製。 10. 貨物稅及菸酒稅稽徵作業手冊之編(修)訂。 11. 分局、稽徵所貨物稅及菸酒稅稽徵業務之督導及考核。 12. 貨物稅及菸酒稅申報與納稅實務座談會及各項講習會之規劃。 13. 外轄廠商違章案件之通報。 14. 海關辦理出口報單副本簽證人員印鑑卡之通報。 15. 貨物稅及菸酒稅檢舉案件之調查核定。 16. 菸酒廠商申報納稅書表之查核及保管。 17. 菸酒稅申報書表之統籌印製。 18. 藥酒廠商之實地稽查。 19. 其他有關貨物稅及菸酒稅行政事項之處理。 20. 證券交易稅專業代徵及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報核聯之審查。 21. 證券商及期貨商代徵證券交易稅及期貨交易稅業務之查核。 22. 未上市證券發行公司股票讓受資料之調查及處理。 23. 證券交易稅及期貨交易稅代徵獎金之核發。 24. 證券交易稅及期貨交易稅更正退稅案件之審查。 25. 證券交易稅及期貨交易稅違章案件之移罰。 26. 證券交易稅及期貨交易稅法令疑義之請釋及解答。 27. 證券商、未上市證券發行公司及期貨商訪查計畫之擬訂及執行。 28. 其他有關證券交易稅及期貨交易稅行政事項之處理。 在查緝一股、二股部分,主要職掌如下: 1. 年度查緝作業計畫之擬訂及執行。 2. 檢舉密告案件之查緝及會審。 3. 有關單位或機關通報違章案件之查緝。 4. 主動蒐集違漏資料、追查案件之查緝。 5. 違漏案件顯涉刑事責任且需擴大追查案件之處理。 6. 分局、稽徵所受理檢舉違章漏稅案件處理之督導。 7. 巨額結購外匯案件之查緝。 8. 其他有關檢舉及查緝行政事項之處理。 根據以上的資料,可以了解到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辦事細則第 7 條對於審查三科的職掌分工以及相關事項的規定。這些規定確保了貨物稅、菸酒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的調查、稽徵、違章檢舉等工作能夠有組織地進行,並提供了相關規劃、編製、核查、统籌、審查、處理等職掌。

  • 查緝名詞
  • 名詞
  • 菸酒稅法法規
  • 證人名詞
  • 核定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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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辦事細則第 7 條規定:「審查三科掌理貨物稅、菸酒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之調查、稽徵,違章檢舉之查緝及專案調查等事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辦事細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