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得視各轄區稽徵業務需要,報請核准後設分局或稽徵所,其辦事細則另定之。
根據上述法規敘訴,可知《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辦事細則第 29 條》規定了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依據稽徵業務需要,有報請核准後設置分局或稽徵所的權限。然而,這個條款並未提供進一步的細節或範例,所以無法進一步提供參考資料或示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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