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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辦事細則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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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得視各轄區稽徵業務需要,報請准後設分局或稽徵所,其辦事細則另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敘訴,可知《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辦事細則第 29 條》規定了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依據稽徵業務需要,有報請核准後設置分局或稽徵所的權限。然而,這個條款並未提供進一步的細節或範例,所以無法進一步提供參考資料或示例。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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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辦事細則第 29 條規定:「本局得視各轄區稽徵業務需要,報請核准後設分局或稽徵所,其辦事細則另定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辦事細則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