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稅總局辦事細則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政風室掌理本機關政風工作、機密維護、安全防護等事項。分設二科,各科之職掌如左: 一、第一科: (一) 政風法令之擬訂、修正、編印及訂定端正政風及防制貪污工作實施計畫。 (二) 政風法令之宣導、執行及表揚優良政風事項。 (三) 預防貪瀆不法,防弊措施之研訂、執行、追蹤、管制,研析貪瀆案件及政風狀況,訂定具體改進措施。 (四) 發掘貪瀆不法,查察作業違常單位及生活違常人員及稽核易滋弊端之業務。 (五) 受理檢舉案件,鼓勵員工及民眾檢舉,並審慎處理。 (六) 辦理政風督導小組會議秘書業務及根據民意反應,提供業務單位研擬便民措施。 (七) 政風工作計畫之擬訂、執行及檢討分析,財產申報業務及一般行政管理事項。 (八) 訂定政風督導考核計畫及辦理本機關與所屬機關政風督導考核及獎懲建議。 二、第二科: (一) 公務機密之維護及檢查。 (二) 招標、採購、營繕工程之監督及驗收。 (三) 安全防護事項之策訂及推行。 (四) 協助處理陳情請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