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局長綜理總局局務,其權責如左: 一、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 二、施政計劃與報告編擬之指示及決定。 三、概算編製與預算分配之指示及決定。 四、本總局業務之分配、調整及改進。 五、本總局與所屬機關各級人員之任免、遷調、獎懲及考核。 六、本總局重要公文、文稿之批閱及核判。 七、本總局各單位與所屬機關工作之監督、指導及考核。 八、重要會議之主持。 九、其他重要業務、事務之處理。
根據財政部關稅總局辦事細則第18條,總局長在局務上擁有以下權責: 1. 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總局長有責任指揮與監督所屬部門的工作。 2. 施政計劃與報告編擬之指示及決定:總局長可以提出施政計劃及指示,並對報告進行編輯與決策。 3. 概算編製與預算分配之指示及決定:總局長有指示與決定概算編制與預算分配的權限。 4. 本總局業務之分配、調整及改進:總局長有責任分配、調整和改進本總局的業務。 5. 本總局與所屬機關各級人員之任免、遷調、獎懲及考核:總局長負責處理本總局和所屬機關各級人員的任免、遷調、獎懲和考核事務。 6. 本總局重要公文、文稿之批閱及核判:總局長有權閱覽和核准本總局的重要文件和文件草稿。 7. 本總局各單位與所屬機關工作之監督、指導及考核:總局長有監督、指導和考核本總局各部門和所屬機關工作的責任。 8. 重要會議之主持:總局長負責主持重要會議。 9. 其他重要業務、事務之處理:總局長有責任處理其他重要業務和事務。 參考資料: - 財政部關稅總局辦事細則 - 財政部關稅總局組織規程 舉例:在總局長的指揮下,他可以指示所屬職員調整各單位之工作分配,例如將某個職務調整至另一個相關部門。同時,總局長也負責評估所屬機關各級人員的表現,並根據結果進行獎懲或考核。另外,在重要會議中,總局長擔任主席,對會議議程和結果負責。以上舉例說明了總局長在財政部關稅總局的權責範圍內的具體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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