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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稅總局辦事細則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副總局長襄理總局業務,其權責如左: 一、重要業務及施政計畫之參與。 二、重要文稿、文件之閱。 三、總局長不在時總局局務之代理。 四、各種會議之參加或代表總局長出席。 五、各種會議總局長不出席時之主持。 六、各單位職掌分配調整之建議。 七、總局長特交事項。 八、主持進口貨品原產地認定委員會會議、政風督導小組會議、本總局陞遷考核甄審委員會議、本總局退休人員年節特別照護金審議小組會議及本總局貨品分類審議小組會議。 九、其他有關業務之贊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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