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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稅總局辦事細則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處長、室主任各承總局長、副總局長之命 (會計室主任、統計室主任、人事室主任、政風室主任並受上級會計、統計、人事、政風主管機關之監督) 綜理本處、室業務,其權責如左: 一、依照本總局處理公務分層負責明細表所規定本處、室主管決行事項之核定。 二、本處、室主管案件之分配及文稿之審。 三、本處、室業務與工作計畫之簽擬及工作進度計畫之考核。 四、本處、室主管業務範圍內有關法令之擬定及解釋。 五、所屬各級職員考核獎懲之簽擬。 六、所屬人員工作之調派與指揮、監督及日常事務之處理。 七、職責上應呈報總局長、副總局長之重要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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