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長、室主任各承總局長、副總局長之命 (會計室主任、統計室主任、人事室主任、政風室主任並受上級會計、統計、人事、政風主管機關之監督) 綜理本處、室業務,其權責如左: 一、依照本總局處理公務分層負責明細表所規定本處、室主管決行事項之核定。 二、本處、室主管案件之分配及文稿之審核。 三、本處、室業務與工作計畫之簽擬及工作進度計畫之考核。 四、本處、室主管業務範圍內有關法令之擬定及解釋。 五、所屬各級職員考核獎懲之簽擬。 六、所屬人員工作之調派與指揮、監督及日常事務之處理。 七、職責上應呈報總局長、副總局長之重要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根據上述資料中的財政部關稅總局辦事細則第 21 條,處長、室主任承總局長、副總局長之命,分別綜理本處、室業務,其權責包括以下項目: 一、核定本處、室主管決行事項,依照分層負責明細表所規定。 例如,該條款要求處長、室主任核定本處、室主管決行事項,在執行公務時需參考相關分層負責明細表。 二、分配本處、室主管案件並審核文稿。 例如,處長、室主任需分配本處、室主管案件給相關人員處理,並審核相關文稿的內容。 三、簽擬本處、室業務與工作計畫,並考核工作進度計畫。 例如,處長、室主任需要簽擬本處、室的業務和工作計畫,並評估工作進度計畫的執行情況。 四、擬定和解釋本處、室業務範圍內相關法令。 例如,處長、室主任需要參與制定和解釋本處、室業務範圍內相關的法令。 五、簽擬所屬各級職員的考核獎懲。 例如,處長、室主任負責簽擬所屬各級職員的考核獎懲事項。 六、調派所屬人員工作並指揮、監督日常事務。 例如,處長、室主任需調派所屬人員的工作,並負責指揮、監督日常事務的執行。 七、呈報總局長、副總局長重要事項。 例如,處長、室主任需要向總局長、副總局長匯報與本處、室業務相關的重要事項。 八、處理其他交辦事項。 例如,處長、室主任需處理其他被交辦的事項。 以上所提及的內容參考了財政部關稅總局辦事細則第 21 條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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