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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中關稅局辦事細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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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課掌理進口貨物通關、估、徵課及查驗等事宜。分設六股,各股之職掌如左: 一、業務一般: (一) 艙單建檔、更正及處理。 (二) 受理進口貨物短溢卸報告之核備。 (三) 逾期不報關處理紀錄之繕具及移送。 (四) 連線 C2 、C3 及未連線進口報單之收單及建檔。 (五) 貨物稅證照之核發及處理。 (六) 普通現金退稅案件之處理。 (七) 押款案件報單之放行。 (八) 專案免稅案件及專案記帳案件之處理。 二、業務二、三股 (業務二股負責稅則第四十六章至第九十七章,業務三股負責稅則第一章至第四十五章) : (一) 連線 C2 、C3 及未連線進口報單之分類估價、複核、銷證及放行。 (二) 後送行李、三角貿易及國貨復進口案件之處理。 (三) 逾期不退運及放棄放物之處理。 (四) 免稅函之核銷。 (五) 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 三、業務四股: (一) 放行後進口報單之審核。 (二) 審核用進口報單影本之造送。 (三) 進口報單之整理,歸檔、借調、追蹤及銷毀。 (四) 進口證明書之核發。 (五) C1 進口報單之收單及處理。 (六) 進出口貨樣之保管及處理。 (七) 其他行政事項之辦理。 四、業務五股: (一) 艙單建檔、更正及處理。 (二) 進出口連線 C2 、C3 及未連線進口報單之收單、建檔、分類估價、複核、銷證及放行。 (三) 貨物稅證照之核發及處理。 (四) 普通現金退稅案件之處理。 (五) 逾期不退運及放棄貨物之處理。 (六) 放行後進出口報單之審核。 (七) 進出口報單之整理、歸檔及保管。 (八) C1 進出口報單之收單及處理。 (九) 進出口貨樣之保管及處理。 (十) 進出口 C3 報單之查驗。 (十一) 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 (十二) 其他行政事項之辦理。 五、郵務股: (一) 進出口國際郵包之通關、查驗及徵課。 (二) 關郵聯鎖倉庫之管理。 (三) 退包、轉口及無法投遞郵件之處理。 (四) 稅款登錄、銷號、存帳解庫及報表編送。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財政部臺中關稅局辦事細則第4條,進口課的職掌主要包括進口貨物通關、核估、徵課及查驗等事宜。進口課分設六股,各股之職掌如下: 一、業務一般: 1. 艙單建檔、更正及處理。 2. 受理進口貨物短溢卸報告之核備。 3. 逾期不報關處理紀錄之繕具及移送。 4. 連線C2、C3及未連線進口報單之收單及建檔。 5. 貨物稅證照之核發及處理。 6. 普通現金退稅案件之處理。 7. 押款案件報單之放行。 8. 專案免稅案件及專案記帳案件之處理。 二、業務二股及業務三股: 業務二股負責稅則第46章至第97章的業務,業務三股負責稅則第1章至第45章的業務。 1. 連線C2、C3及未連線進口報單之分類估價、複核、銷證及放行。 2. 後送行李、三角貿易及國貨復進口案件之處理。 3. 逾期不退運及放棄放物之處理。 4. 免稅函之核銷。 5. 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 三、業務四股: 1. 放行後進口報單之審核。 2. 審核用進口報單影本之造送。 3. 進口報單之整理,歸檔、借調、追蹤及銷毀。 4. 進口證明書之核發。 5. C1進口報單之收單及處理。 6. 進出口貨樣之保管及處理。 7. 其他行政事項之辦理。 四、業務五股: 1. 艙單建檔、更正及處理。 2. 進出口連線C2、C3及未連線進口報單之收單、建檔、分類估價、複核、銷證及放行。 3. 貨物稅證照之核發及處理。 4. 普通現金退稅案件之處理。 5. 逾期不退運及放棄貨物之處理。 6. 放行後進出口報單之審核。 7. 進出口報單之整理、歸檔及保管。 8. C1進出口報單之收單及處理。 9. 進出口貨樣之保管及處理。 10. 進出口C3報單之查驗。 11. 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 12. 其他行政事項之辦理。 五、郵務股: 1. 進出口國際郵包之通關、查驗及徵課。 2. 關郵聯鎖倉庫之管理。 3. 退包、轉口及無法投遞郵件之處理。 4. 稅款登錄、銷號、存帳解庫及報表編送。 以上職掌根據財政部臺中關稅局辦事細則第4條所列舉,其所使用的參考資料為該辦事細則本身,並根據相關法規,以最新版本為主。

  • 名詞
  • 繕具名詞
  • 行政救濟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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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中關稅局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財政部臺中關稅局辦事細則第 4 條規定:「進口課掌理進口貨物通關、核估、徵課及查驗等事宜。分設六股,各股之職掌如左: 一、業務一般: (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財政部臺中關稅局辦事細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