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關稅局辦事細則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課長、股長、分隊長分別承組長、主任、隊長、分 (支) 局長之命,處理公務,其權責如左: 一、主管案件之分配、審查初核。 二、主管業務之分配及指導。 三、主管業務範圍內有關法令之解釋與答覆。 四、屬員平時考核及年終考績之提供意見。 五、屬員工作之分派及指揮、監督與日常事務之處理。 六、其他交事項。
課長、股長、分隊長分別承組長、主任、隊長、分 (支) 局長之命,處理公務,其權責如左: 一、主管案件之分配、審查初核。 二、主管業務之分配及指導。 三、主管業務範圍內有關法令之解釋與答覆。 四、屬員平時考核及年終考績之提供意見。 五、屬員工作之分派及指揮、監督與日常事務之處理。 六、其他交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