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長、股長、分隊長分別承組長、主任、隊長、分 (支) 局長之命,處理公務,其權責如左: 一、主管案件之分配、審查初核。 二、主管業務之分配及指導。 三、主管業務範圍內有關法令之解釋與答覆。 四、屬員平時考核及年終考績之提供意見。 五、屬員工作之分派及指揮、監督與日常事務之處理。 六、其他交事項。
根據財政部高雄關稅局辦事細則第28條,課長、股長、分隊長在承組長、主任、隊長、分(支)局長的指示下,擔負以下權責: 1. 對案件進行分配並進行初步審核。 2. 分配並指導主管業務。 3. 解釋和回覆相關法令在其主管業務範圍內的問題。 4. 對屬下在平時考核和年終考績中提供意見。 5. 分派工作給屬下,並指揮、監督日常事務的處理。 6. 其他交辦的事項。 以上是財政部高雄關稅局辦事細則第28條的解釋。請注意,此回答僅針對所提問題的法規內容,並非專業法律意見。最新一版的相關參考資料可參考財政部高雄關稅局相關官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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