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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辦事細則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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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本局公務統計資料之蒐集、編製及應用。 二、本局統計資料之發布及統計報告之編刊。 三、本局統計資料庫之建立及統計資料檔案之管理。 四、國內金融統計之統計調查及分析。 五、金融統計指標估測模型之建立。 六、辦理本局有關金融統計事務之協調、聯繫及金融統計資料之交換。 七、本局統計人員之任免、遷調、獎懲、考等擬辦事項。 八、上級交辦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辦事細則第 14 條指出統計室的職掌內容,內容包括以下事項: 1. 蒐集、編製和應用本局的公務統計資料。 2. 發布本局的統計資料和編製統計報告。 3. 建立本局的統計資料庫和管理統計資料檔案。 4. 進行國內金融統計的調查和分析。 5. 建立金融統計指標估測模型。 6. 協調、聯繫和交換金融統計資料,處理與本局有關的金融統計事務。 7. 提出有關本局統計人員的任免、遷調、獎懲、考核等事項的草案。 8. 執行上級交辦的事項。 這些職掌事項主要是關於統計資料的收集、編製、發布和管理,以及金融統計的調查和分析等工作。具體來說,統計室的主要職責是協助銀行局進行相關金融統計工作,包括收集各項統計資料、進行統計分析、建立統計資料庫、發布統計報告等。此外,統計室還需與其他相關單位進行聯繫和協調,交換金融統計資料。統計室也有權針對統計人員進行任免、遷調、獎懲、考核等相關工作。最後,統計室還需要執行上級交辦的事項,進行一些特定的工作任務。

  • 任免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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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辦事細則第 14 條規定:「統計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本局公務統計資料之蒐集、編製及應用。 二、本局統計資料之發布及統計報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辦事細則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