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組掌理銀行與金融控股公司監理法規及制度、銀行與金融控股公司風險管理政策、兩岸金融往來法制等事項,並分設下列各科辦事: 一、第一科辦理下列事項: (一) 銀行法及其相關子法之擬訂、解釋。 (二) 銀行業公司治理制度規劃。 (三) 兩岸金融往來法制之研擬。 (四) 動產擔保交易法及票據法之擬訂及解釋。 (五) 上級交辦事項。 二、第二科辦理下列事項: (一) 金融控股公司法及其相關子法之擬訂、解釋。 (二) 金融控股公司治理制度規劃。 (三) 金融機構合併法之擬訂、解釋。 (四) 洗錢防制法授權規定及相關配合事項。 (五) 金融法規編輯及出版。 (六) 上級交辦事項。 三、第三科辦理下列事項: (一) 銀行與金融控股公司之風險管理政策。 (二) 銀行與金融控股公司之資本適足性管理規範。 (三) 銀行與金融控股公司市場揭露規範。 (四) 銀行與金融控股公司會計規範。 (五) 銀行與金融控股公司監理表報之規劃。 (六) 上級交辦事項。
根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辦事細則第4條,該條對銀行局的組織和職掌進行了具體說明。根據該條,銀行局下設三個科,分別負責不同的事項。 第一科的職掌包括: 1. 銀行法及其相關子法的擬訂和解釋。 2. 銀行業公司治理制度的規劃。 3. 兩岸金融往來法制的研擬。 4. 動產擔保交易法和票據法的擬訂和解釋。 5. 上級交辦的事項。 第二科的職掌包括: 1. 金融控股公司法及其相關子法的擬訂和解釋。 2. 金融控股公司治理制度的規劃。 3. 金融機構合併法的擬訂和解釋。 4. 洗錢防制法授權規定和相關配合事項。 5. 金融法規編輯和出版。 6. 上級交辦的事項。 第三科的職掌包括: 1. 銀行與金融控股公司的風險管理政策。 2. 銀行與金融控股公司的資本適足性管理規範。 3. 銀行與金融控股公司的市場揭露規範。 4. 銀行與金融控股公司的會計規範。 5. 銀行與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理表報規劃。 6. 上級交辦的事項。 以上是根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辦事細則第4條的規定來解釋該條的職掌分類。根據最新的資料,這些職掌主要涉及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動產擔保交易法、票據法、洗錢防制法等法律文件的擬訂、解釋和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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