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組掌理非金控公司轄下銀行之業務發展及監理、相關子法之訂定等事項,並分設下列各科辦事: 一、第一科辦理下列事項: (一) 非金控公司轄下一般銀行業務之監督與管理。 (二) 銀行公會業務之督導。 (三) 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金融資訊服務專業之監督與管理。 (四) 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等銀行法相關子法之修正、解釋。(五) 金融機構之安全維護事宜。 (六) 上級交辦事項。 二、第二科辦理下列事項: (一) 非金控公司轄下之民營銀行業務之監督與管理。 (二) 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等銀行法相關子法之修正、解釋。 (三) 上級交辦事項。 三、第三科辦理下列事項: (一) 非金控公司轄下之民營銀行業務之監督與管理。 (二) 會同交通部督導中華郵政公司郵政儲金匯兌業務。 (三) 財團法人金融研訓院及華僑信用保證基金之督導。 (四) 金融機構增設遷移或裁撤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等銀行法相關子法之修正、解釋。 (五) 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之監督與管理。 (六) 上級交辦事項。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辦事細則第5條的規定,第一科主要負責非金控公司轄下銀行業務的監督與管理,包括監督銀行的業務運作、督導銀行公會業務、監督銀行間的資金移轉帳務清算金融資訊服務專業,以及修正、解釋銀行法相關子法中有關銀行負責人資格條件等內容。 第二科主要負責非金控公司轄下的民營銀行業務的監督與管理,並負責修正、解釋銀行法相關子法中有關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等內容。 第三科主要負責非金控公司轄下的民營銀行業務的監督與管理,並負責監督中華郵政公司的郵政儲金匯兌業務、監督財團法人金融研訓院及華僑信用保證基金等機構,以及修正、解釋銀行法相關子法中有關金融機構增設遷移或裁撤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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