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組掌理消費者保護政策制度及公眾教育之規劃及信用合作社改制商銀及信用合作社之業務發展及監理等事項,並分設下列各科辦事: 一、第一科辦理下列事項: (一) 本局所轄機構之消費者保護政策制度之研訂。 (二) 個資法及定型化契約之規劃。 (三) 受理各銀行重大偶發事件之通報。 (四) 上級交辦事項。 二、第二科辦理下列事項: (一) 信用合作社改制商銀之監理。 (二) 存款保險條例之修正、解釋及中央存款保險公司之管理及考核。 (三) 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之規劃及執行。 (四) 農業信用保證基金之管理及考核。 (五) 資產管理公司、公正第三人之管理及考核。 (六) 上級交辦事項。 三、第三科辦理下列事項: (一) 信用合作社法及相關子法之執行。 (二) 信用合作社、信聯社之管理及考核。 (三) 上級交辦事項。
根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辦事細則第 6 條,該條規定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下設的第三組的職掌和各科辦事內容。 根據該條的細則一,第一科的職掌包括以下事項: 1. 研訂消費者保護政策制度,該制度是保護金融機構所轄的消費者權益的規劃和研究。 2. 規劃個人資料保護法和定型化契約的相關內容。 3. 接收各銀行重大事件的通報,以便進行相應的處理。 4. 接收上級機關交辦的事項。 根據該條的細則二,第二科的職掌包括以下事項: 1. 監督信用合作社改制為商業銀行的相關工作。 2. 修訂、解釋存款保險條例,管理和考核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的業務。 3. 規劃並執行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的工作。 4. 管理和考核農業信用保證基金的業務。 5. 管理和考核資產管理公司和公正第三人的業務。 6. 接收上級機關交辦的事項。 根據該條的細則三,第三科的職掌包括以下事項: 1. 執行信用合作社法及相關子法的具體業務工作。 2. 管理和考核信用合作社和信用聯社的業務。 3. 接收上級機關交辦的事項。 以上是對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辦事細則第 6 條的解析,他們進一步細分了不同科別的職掌,以確保相關事務能夠更有組織地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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