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長承各該組長之命處理公務,其權責如下: 一、該科主管案件之分配、審查及初核。 二、該科主管業務之分配及指導。 三、該科職員平時與年終考績之提供意見。 四、該科職員工作之調派及指揮、監督與日常事務之處理。 五、其他交辦事項。
根據上述法規所提及的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辦事細則第18條,該條款規定了科長的權責範圍。根據該條款的內容,科長承擔以下職責: 1. 主管案件的分配、審查和初核。 2. 主管業務的分配和指導。 3. 對該科職員的平時與年終考績提供意見。 4. 調派及指揮、監督該科職員的工作和處理日常事務。 5. 執行其他交辦事項。 這些職責範圍是根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辦事細則第18條所訂定的。該條款的目的是確保科長在執行工作的過程中能夠有效地分配和指導業務,並確保職員的考績評定能夠得到相應的意見提供和督導。具體的內容和範例可參考該法規的內容。 參考資料: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辦事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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