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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辦事細則 第三章 職責

§ 13–208

13
局長承本會主任委員之命,綜理局務,其權責如下: 一、保險市場及保險業之監督、管理及其政策、法令之擬訂、規劃、執行之指示及決定。 二、概算編製與預算分配之指示及決定。 三、機密及重要文稿之批閱及判。 四、重要會議之主持與參加。 五、所屬人員任免考核獎懲之決定。 六、其他重要公務之處理。
14
副局長襄理局務,其權責如下: 一、重要業務及工作計畫之參與決定。 二、重要文稿、文件之閱。 三、局長不在局時局務之代理。 四、本局甄審委員會及考績委員會之主持。 五、各種會議局長不出席時之主持。 六、各種會議之參加或代表局長出席。 七、各單位職掌分配調整之建議。 八、隨時提請局長注意之重要事項。 九、局長交待事項。 十、其他有關業務之贊襄。
15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綜理秘書室業務。 二、文稿、文件之閱。 三、重要機密文件之處理及分配。 四、各組、室工作推動之配合聯繫。 五、本局工作計畫及工作報告之彙編。 六、各組、室間權責爭議之協調。 七、重要會議之參加。 八、職責上應陳報局長之重要事項。 九、局長、副局長交辦事項。
16
組長、室主任承長官之命 (會計主任、人事室主任、政風室主任並受上級會計、統計、人事、政風機構之監督) ,綜理各該組、室業務,其職責如下: 一、該組、室主管案件之分配及文稿之審。 二、該組、室主管業務之籌劃及執行之領導與監督。 三、該組、室例行文稿之代判。 四、該組、室主管範圍內各種計畫報告及事例資料編擬之審核。 五、該組、室主管範圍內有關法規草擬及解釋之審核。 六、該組、室所屬人員派免、考核、獎懲之擬議。 七、關於職責上應陳報局長之重要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17
副組長協助組長處理公務,其職責如左: 一、本組文稿、文件之閱。 二、組長不在組時,代理組長職務。 三、本組重要業務及工作計畫之參與。 四、其他交辦事項。
18
科長承各該組長之命處理公務,其權責如下: 一、該科主管案件之分配、審查及初。 二、該科主管業務之分配及指導。 三、該科職員平時與年終考績之提供意見。 四、該科職員工作之調派及指揮、監督與日常事務之處理。 五、其他交辦事項。
19
、專員、科員、助理員、辦事員及書記等人員,各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
20
本局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層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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