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長承本會主任委員之命,綜理局務,其權責如下: 一、保險市場及保險業之監督、管理及其政策、法令之擬訂、規劃、執行之指示及決定。 二、概算編製與預算分配之指示及決定。 三、機密及重要文稿之批閱及核判。 四、重要會議之主持與參加。 五、所屬人員任免考核獎懲之決定。 六、其他重要公務之處理。
根據問題提供的資料,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辦事細則第13條規定了局長的權責。根據此條款,局長需綜理局務並承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命。其權責包括保險市場及保險業的監督、管理,以及擬訂、規劃和執行相關政策、法令的指示和決定。此外,局長也負責指示和決定概算編製和預算分配,以及批閱和核判機密和重要文件。除此之外,局長還需要主持和參加重要會議,作出所屬人員的任免、考核和獎懲的決定,並處理其他重要公務。根據這些內容,可以說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辦事細則第13條的目的是確定局長的職權範圍和責任,以便順利管理保險市場和保險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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