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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辦事細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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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組掌理保險業財務及清償能力事項,並分科辦事: 一、第一科: (一) 保險費率之管理。 (二) 各種準備金之管理。 (三) 保險業風險資本額等清償能力制度之研訂及管理。 (四) 保險業精算人員之養成、教育及管理。 (五) 精算學 (協) 會之指導、監督。 (六) 相關保險法規制 (訂) 定、修正或廢止之研擬。 (七) 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二、第二科: (一) 保險業會計制度之管理。 (二) 保險業財務業務報告之審。 (三) 保險預警系統之管理。 (四) 保險業檢查報告之處理及必要之追蹤、考核。 (五) 配合執行金融交易監視系統之相關事項。 (六) 相關保險法規制 (訂) 定、修正或廢止之研擬。 (七) 有關本局資訊業務處理之聯繫與協辦。 (八) 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三、第三科: (一) 保險業資金運用之審核及管理。 (二) 保險業增 (減) 資之管理。 (三) 保險業退場機制之規劃及執行。 (四) 保險安定基金之管理。 (五) 相關保險法規制 (訂) 定、修正或廢止之研擬。 (六) 本組一般綜合性行政業務、工作計畫及工作報告之彙編。 (七) 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律系教授的角色和所提供的資料,我們可以針對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辦事細則第4條進行逐條釋義。根據該條的內容,該規定涉及到保險業財務及清償能力的事項。 第一組分為三個科,分別是第一科、第二科和第三科。第一科負責管理保險費率、各種準備金、保險業風險資本額等清償能力制度、保險業精算人員的養成、教育和管理、精算學(協)會的指導和監督、以及相關保險法規的訂定、修正或廢止等事項。該科還負責處理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二科負責管理保險業會計制度、保險業財務業務報告的審核、保險預警系統的管理、保險業檢查報告的處理和必要的追蹤、考核,以及與金融交易監視系統的執行相關的事項。該科還負責相關保險法規的訂定、修正或廢止,以及協助處理本局的資訊業務處理等事項。同樣地,該科還負責處理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三科負責審核和管理保險業的資金運用、管理保險業的增減資、規劃和執行保險業的退場機制,以及管理保險安定基金等事項。該科還負責相關保險法規的訂定、修正或廢止,並負責彙編本組的一般綜合性行政業務、工作計畫和工作報告等事項。同樣地,該科還負責處理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可參考資料: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官方網站:https://www.ib.gov.tw/ - 保險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30001 - 保險業務規章: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130020 - 保險業管理規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130134 - 保險業檢查規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130198

  • 保險法法規
  • 廢止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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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辦事細則第 4 條規定:「第一組掌理保險業財務及清償能力事項,並分科辦事: 一、第一科: (一) 保險費率之管理。 (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辦事細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