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健全信託業之經營與發展,保障委託人及受益人之權益,特制定本法。
根據「信託業法第 1 條」的內容,該條規定了制定「信託業法」的目的和目標,即為了建立一個健全、有利於信託業的經營和發展環境,同時確保委託人和受益人的權益得到保護。這條法條的目的是為了對信託業這一特定行業進行規範,以確保其運營的正確性和透明度,保護相關利益方的權益。有關本法的制定目的和背景,可以參考以下資料: - 行政院經濟部:「信託業法草案簡介」(https://www.moea.gov.tw/MNS/doit/cusec/ce/null/news/News.aspx?kind=2&type=news&id=17170):該網頁提供了關於信託業法的介紹和背景,包括該法案的立法目的和立法理念。 - 經濟部法規預告:「信託業法草案說明」(https://law.moea.gov.tw/LawContent.aspx?id=FL000991):該網頁提供了信託業法案的草案內容,以及對這部法案的解讀和說明。 基於上述資料,信託業法第 1 條的制定是為了確保信託業的運作符合必要的規範,保護相關利益方的權益。該法條的目的是為了建立一個有利於信託業經營和發展的環境,同時確保委託人和受益人的權益得到保護。
為健全信託業之經營與發展,保障委託人及受益人之權益,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依證券交易法核准設立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依都市更新條例核准設立之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立法理由明定本法之立法宗旨及其適用順序。
為健全信託業之經營與發展,保障委託人及受益人之權益,特制定本法。
立法理由一、法律間之適用關係,應為明確規定,第一項規定欠缺明確,爰予刪除。 二、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核准設立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依據都市更新條例核准設立之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其管理規範應適用個別法律相關規定。如無兼營信託業務,應無本法之適用,第二項爰予以刪除。
明定本法之立法宗旨及其適用順序。
一、法律間之適用關係,應為明確規定,第一項規定欠缺明確,爰予刪除。 二、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核准設立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依據都市更新條例核准設立之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其管理規範應適用個別法律相關規定。如無兼營信託業務,應無本法之適用,第二項爰予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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