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經營信託業務,不得對委託人或受益人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信託業法第23條規定,信託業經營信託業務時,不得對委託人或受益人進行虛偽、詐欺或其他足以使他們產生誤解的行為。這是為了保護委託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確保信託業務的透明度和誠實性。如果信託業違反該規定,可能會面臨相應的法律責任和損害賠償請求。例如,如果信託業向委託人提供虛假資訊或故意隱瞞重要事實,這可能構成虛偽行為,使委託人產生誤解。同樣地,如果信託業以詐欺行為或不當手段誘使委託人進行信託交易,這也會違反該條款的規定。信託業應當以誠實、公正和透明的態度經營業務,確保委託人和受益人能夠基於真實、準確的信息做出明智的決策。這有助於維護信託業的聲譽,增強投資者對信託服務的信心。
信託業經營信託業務,不得對委託人或受益人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立法理由按信託業基於信賴關係管理他人之財產,應負忠實義務,自不得對委託人或受益人有虛偽、詐欺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爰於本條明文禁止。
按信託業基於信賴關係管理他人之財產,應負忠實義務,自不得對委託人或受益人有虛偽、詐欺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爰於本條明文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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