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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法 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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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信託業之經營與管理,應由具有專門學識或經驗之人員為之。
  2. 2.對信託財產具有運用決定權者,不得兼任其他業務之經營。
  3. 3.信託業之董事、監察人應有一定比例以上具備經營與管理信託業之專門學識或經驗。
  4. 4.第一項及第三項之專門學識或經驗,及第三項之比例,由主管機關定之。

深度解讀

信託業法第24條規定了關於信託業之經營與管理的幾項要求。根據該條款的解釋,以下是相關的釋義: 1. 信託業之經營與管理,應由具有專門學識或經驗之人員為之。 根據這一規定,信託業的經營與管理應由具有相關專業知識或經驗的人員負責。這意味著信託業必須聘用具有專業能力的人員來處理信託業務。 2. 對信託財產具有運用決定權者,不得兼任其他業務之經營。 該條款要求對信託財產具有運用決定權的人不得同時兼任其他業務的經營職位。這是為了確保他們專注於信託業務,避免利益衝突或虧損。 3. 信託業之董事、監察人應有一定比例以上具備經營與管理信託業之專門學識或經驗。 根據這一條款,信託業的董事和監察人應該具備一定比例以上的專業知識或經驗,使其能夠有效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1 版

  • 監察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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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託業法第 24 條規定:「信託業之經營與管理,應由具有專門學識或經驗之人員為之。對信託財產具有運用決定權者,不得兼任其他業…」(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信託業法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信託業法第 2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