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法第24條規定了關於信託業之經營與管理的幾項要求。根據該條款的解釋,以下是相關的釋義: 1. 信託業之經營與管理,應由具有專門學識或經驗之人員為之。 根據這一規定,信託業的經營與管理應由具有相關專業知識或經驗的人員負責。這意味著信託業必須聘用具有專業能力的人員來處理信託業務。 2. 對信託財產具有運用決定權者,不得兼任其他業務之經營。 該條款要求對信託財產具有運用決定權的人不得同時兼任其他業務的經營職位。這是為了確保他們專注於信託業務,避免利益衝突或虧損。 3. 信託業之董事、監察人應有一定比例以上具備經營與管理信託業之專門學識或經驗。 根據這一條款,信託業的董事和監察人應該具備一定比例以上的專業知識或經驗,使其能夠有效地參與信託業的經營和管理。這可以確保這些管理人員能夠正確理解和處理信託業務的相關問題。 4. 第一項及第三項之專門學識或經驗,及第三項之比例,由主管機關定之。 對於第一項和第三項中提到的專業知識或經驗以及比例的具體要求,由主管機關根據相關規定進行確定和調整。主管機關將根據業務的性質和特點提出具體的要求,以確保信託業能夠適當地運作。 以上是對信託業法第24條的解釋。該條款的目的是確保信託業在經營和管理方面遵守專業標準和要求,從而保護受託人和相關利益關係人的權益。 參考資料: - 信託業法(最新修訂) - 信託業法施行細則(最新修訂)
信託業之經營與管理,應由具有專門學識或經驗之人員為之。 對信託財產具有運用決定權者,不得兼任其他業務之經營。 信託業之董事、監察人應有一定比例以上具備經營與管理信託業之專門學識或經驗。 第一項及第三項之專門學識或經驗,及第三項之比例,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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