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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法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信託業之經營與管理,應由具有專門學識或經驗之人員為之。
  2. 對信託財產具有運用決定權者,不得兼任其他業務之經營。
  3. 信託業之董事、監察人應有一定比例以上具備經營與管理信託業之專門學識或經驗。
  4. 第一項及第三項之專門學識或經驗,及第三項之比例,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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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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