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信託業法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信託業之經營與管理,應由具有專門學識或經驗之人員為之。
  2. 對信託財產具有運用決定權者,不得兼任其他業務之經營。
  3. 信託業之董事、監察人應有一定比例以上具備經營與管理信託業之專門學識或經驗。
  4. 第一項及第三項之專門學識或經驗,及第三項之比例,由主管機關定之。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信託業法 第24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