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為審理違反本法之犯罪案件,得設立專業法庭或指定專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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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為審理違反本法之犯罪案件,得設立專業法庭或指定專人辦理。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本法犯罪案件有其專業性、技術性,一般法庭法官若無相當專業知識者,較不易掌握案件重點,為使本法犯罪案件之審理能符合法律正義及社會公平之期望,有設立專業法庭或指定專人辦理之必要,爰增訂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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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條新增。 二、本法犯罪案件有其專業性、技術性,一般法庭法官若無相當專業知識者,較不易掌握案件重點,為使本法犯罪案件之審理能符合法律正義及社會公平之期望,有設立專業法庭或指定專人辦理之必要,爰增訂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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