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施行前,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投資或經營信託業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一年內將其股份或出資額轉讓或信託。
根據「信託業法第 61 條」的規定,本法實施前,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在投資或經營信託業務時,應於本法生效後的一年內將其股份或出資額轉讓或信託。這意味著政黨或政治團體必須在一年內以某種方式處理其在信託業務中的股權或投資。例如,他們可以將股份轉讓給其他投資人或將其出資額信託給受託人。請注意,此回答僅基於提供的資料進行推測,並可能需要進一步的法律解釋或參考其他相關資料以得出確定的結論。
本法施行前,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投資或經營信託業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一年內將其股份或出資額轉讓或信託。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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