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信託業法施行細則第14條,該法條設立了對於信託業的保密義務。根據該法條第1項,信託業在處理與其客戶之往來交易資料時,除非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應該對這些資料保守秘密。第2項則規定,保密義務應當在信託契約中根據該法第19條第1項第13款明確載明。 參考資料:信託業法施行細則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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