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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法施行細則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定之忠實義務,包括信託業對於其客戶之往來、交易資料,除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之義務。
  2. 前項保密義務,應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規定載明於信託契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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