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稱集合管理及運用之信託資金,指第八條第二款及第四款之金錢信託。
信託業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規定,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指的集合管理及運用之信託資金,是指信託業法第八條第二款及第四款所規定的金錢信託。根據此規定,信託業者在集合管理及運用信託資金時,需符合信託業法中有關金錢信託的相關規定。 舉例來說,假設某信託業者成立了一個投資組合信託,將多個客戶的資金集合起來,用於投資股票、債券等金融商品。這個投資組合信託就屬於信託業法第八條第二款所指的金錢信託,因為其以金錢作為信託資金並進行投資管理。根據信託業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的規定,該信託業者必須遵守相關的法律規定,確保適當管理及運用信託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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