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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法施行細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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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稱集合管理及運用之信託資金,指第八條第二款及第四款之金錢信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信託業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規定,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指的集合管理及運用之信託資金,是指信託業法第八條第二款及第四款所規定的金錢信託。根據此規定,信託業者在集合管理及運用信託資金時,需符合信託業法中有關金錢信託的相關規定。 舉例來說,假設某信託業者成立了一個投資組合信託,將多個客戶的資金集合起來,用於投資股票、債券等金融商品。這個投資組合信託就屬於信託業法第八條第二款所指的金錢信託,因為其以金錢作為信託資金並進行投資管理。根據信託業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的規定,該信託業者必須遵守相關的法律規定,確保適當管理及運用信託資金。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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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託業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規定:「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稱集合管理及運用之信託資金,指第八條第二款及第四款之金錢信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信託業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