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三十二條所稱委託人不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金錢信託,指第八條第三款及第四款之金錢信託。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信託業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該條針對委託人未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的金錢信託進行了定義。根據本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委託人未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的金錢信託指的是第八條第三款和第四款中所規定的金錢信託。具體來說,第八條第三款規定了當信託契約未約定信託財產使用的程式、方式、投資類型、收益分配方式或其他重要事項時,信託業務應當根據法律規定或信託業自律規定處理。而第八條第四款規定了當信託財產由信託業務所獨立保管時,信託業務應當自行定出保管措施,確保信託財產的安全。這些條款的目的是確保金錢信託運作時有明確的規定和保障能夠維護委託人的權益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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