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法施行細則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本法第三十九條所定營業報告書與財務報告之申報及資產負債表之公告,應依下列規定期限辦理: 一、於每半年營業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為之。 二、於每年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為之。
- 前項財務報告之範圍如下: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股東權益變動表。 四、現金流量表。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報表。
- 前項第一款資產負債表,應附註信託帳之資產負債及信託財產目錄;第二款損益表,應附註信託帳損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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