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法規,第17條共分成三個項目論述: 1. 第一項規定了營業報告書與財務報告的申報及資產負債表的公告期限。根據該項規定,營業報告書與財務報告應於每半年營業年度終了後的兩個月內完成。此外,在每年營業年度終了後的四個月內,也應完成資產負債表的公告。 2. 第二項列舉了財務報告的範圍,其中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以及其他根據主管機關規定的報表。 3. 第三項訂明了特定財務報表的附註內容。根據這項規定,資產負債表應附註信託帳的資產負債和信託財產目錄,而損益表則需附註信託帳的損益表。 據此,信託業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了信託業者在申報營業報告書與財務報告以及公告資產負債表的期限、財務報告的範圍以及特定財務報表的附註內容等事項。該法條的執行使信託業者能夠遵守相關法規並提供健全的財務報告,從而維護投資人和公眾的權益。 資料來源: 1. 信託業法施行細則第17條,經濟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最新修訂日期:2018年7月26日。 2. 信託業法施行細則,經濟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最新修訂日期:2018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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