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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法施行細則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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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稱淨值,指上會計年度決算後淨值。
  2. 2.信託業於年度中之現金增資,得計入淨值計算,並以取得驗資證明書為計算基準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信託業法施行細則」第18條,有以下幾點釋義: 1. 本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稱淨值,指上會計年度決算後淨值。 這條規定解釋了「淨值」的定義,指的是信託業在上一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淨值。也就是說,在計算淨值時,需要參考上一個會計年度結算後的資產與負債情況。 2. 信託業於年度中之現金增資,得計入淨值計算,並以取得驗資證明書為計算基準日。 根據這項規定,信託業在年度中進行的現金增資,可以計入淨值計算。計算的基準日期是取得驗資證明書的日期。 舉例來說,假設某信託公司在2021年的年度中進行了現金增資,取得了驗資證明書的日期是2021年6月1日。那麼在信託公司計算2021年的淨值時,可以將6月1日後增資的金額納入計算。這樣做的目的是要反映出信託公司在年度中進行的現金增資對淨值的影響。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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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託業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規定:「本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稱淨值,指上會計年度決算後淨值。信託業於年度中之現金增資,得計入淨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信託業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