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金錢之信託,依前二條之分類方式,其種類如下: 一、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指受託人與委託人個別訂定信託契約,由委託人概括指定信託資金之營運範圍或方法,受託人於該營運範圍或方法內具有運用決定權,並為單獨管理運用者。 二、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集合管理運用金錢信託:指委託人概括指定信託資金之營運範圍或方法,並由受託人將信託資金與其他不同信託行為之信託資金,就其營運範圍或方法相同之部分,設置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受託人對該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具有運用決定權者。 三、不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指委託人不指定信託資金之營運範圍或方法,由受託人於信託目的範圍內,對信託資金具有運用決定權,並為單獨管理運用者。 四、不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集合管理運用金錢信託:指委託人不指定信託資金之營運範圍或方法,並由受託人將該信託資金與其他不同信託行為之信託資金,於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營運範圍內,設置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受託人對該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具有運用決定權者。 五、特定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指委託人對信託資金保留運用決定權,並約定由委託人本人或其委任之第三人,對該信託資金之營運範圍或方法,就投資標的、運用方式、金額、條件、期間等事項為具體特定之運用指示,並由受託人依該運用指示為信託資金之管理或處分者。 六、特定集合管理運用金錢信託:指委託人對信託資金保留運用決定權,並約定由委託人本人或其委任之第三人,對該信託資金之營運範圍或方法,就投資標的、運用方式、金額、條件、期間等事項為具體特定之運用指示,受託人並將該信託資金與其他不同信託行為之信託資金,就其特定營運範圍或方法相同之部分,設置集合管理帳戶者。
依照信託業法施行細則第8條的規定,金錢的信託分類可以分為六種: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集合管理運用金錢信託、不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不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集合管理運用金錢信託、特定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和特定集合管理運用金錢信託。 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是指受託人和委託人個別訂定信託契約,由委託人概括指定信託資金的營運範圍或方法,受託人在該範圍或方法內具有運用決定權,並且是單獨管理運用。 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集合管理運用金錢信託是指委託人概括指定信託資金的營運範圍或方法,並由受託人將信託資金與其他不同的信託資金,在相同的營運範圍或方法下,設置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受託人對該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具有運用決定權。 不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是指委託人不指定信託資金的營運範圍或方法,由受託人在信託目的範圍內對信託資金具有運用決定權,並且是單獨管理運用。 不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集合管理運用金錢信託是指委託人不指定信託資金的營運範圍或方法,並且由受託人將該信託資金與其他不同的信託資金,在所指定的營運範圍內設立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受託人對該集合管理帳戶具有運用決定權。 特定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是指委託人保留信託資金的運用決定權,並約定由委託人本人或其委任的第三人對信託資金的營運範圍或方法作具體特定的運用指示,受託人依照該指示來管理或處分該信託資金。 特定集合管理運用金錢信託是指委託人保留信託資金的運用決定權,並約定由委託人本人或其委任的第三人對信託資金的營運範圍或方法作具體特定的運用指示,受託人將該信託資金與其他不同的信託資金,在特定的營運範圍或方法下設立集合管理帳戶。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