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信託業法施行細則第9條的規定,信託業辦理本法第十六條各款所定信託業經營之業務項目時,應依前三條所定之分類,並檢附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營業計畫書及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載明各款事項之信託契約範本,再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主管機關在進行核定時,如果需要,可以洽請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提供意見。 根據上述規定,信託業在辦理信託業經營時,需要先準備營業計畫書和信託契約範本,並依照主管機關的規定進行檢附和報請核定。而在進行核定時,主管機關有可能會請同業公會提供意見。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信託業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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