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信託業法施行細則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信託業辦理本法第十六條各款所定信託業經營之業務項目,應依前三條所定之分類,檢附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營業計畫書及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載明各款事項之信託契約範本,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2. 主管機關為前項核定,必要時,得洽請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同業公會)提意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