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十六條各款所定信託業經營之業務項目,依受託人對信託財產運用決定權之有無,分類如下: 一、受託人對信託財產具有運用決定權之信託:依委託人是否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分為下列二類: (一)委託人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指委託人對信託財產為概括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並由受託人於該概括指定之營運範圍或方法內,對信託財產具有運用決定權。 (二)委託人不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指委託人對信託財產不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受託人於信託目的範圍內,對信託財產具有運用決定權。 二、受託人對信託財產不具有運用決定權之信託:指委託人保留對信託財產之運用決定權,並約定由委託人本人或其委任之第三人,對信託財產之營運範圍或方法,就投資標的、運用方式、金額、條件、期間等事項為具體特定之運用指示,並由受託人依該運用指示為信託財產之管理或處分。
根據信託業法施行細則第 7 條的解釋,信託業的業務項目根據受託人對信託財產運用決定權的有無,可以分為兩類。第一類是受託人具有運用決定權的信託,根據委託人是否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分為兩類。第一類是委託人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的信託,這表示委託人對信託財產概括地指定了營運範圍或方法,受託人在該範圍內擁有運用決定權。第二類是委託人不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的信託,這表示委託人沒有明確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受託人可以在信託目的範圍內自由地運用信託財產。第二類是受託人不具有運用決定權的信託,這表示委託人保留了對信託財產的運用決定權,並約定由委託人本人或其委任之第三人具體指示信託財產的營運範圍或方法,包括投資標的、運用方式、金額、條件、期間等事項,受託人則按照這些指示來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 這一條法規的解釋提供了不同類型的信託業務的分類和運作方式。根據委託人對受託人的運用決定權的授與與否,可以決定信託的性質和受託人的權限。這個法規的目的是確定信託關係中的權利和責任,並保護委託人和受益人的權益。 參考資料: - 信託業法施行細則(政府資料開放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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