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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法施行細則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十六條各款所定信託業經營之業務項目,依受託人對信託財產運用決定權之有無,分類如下: 一、受託人對信託財產具有運用決定權之信託:依委託人是否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分為下列二類: (一)委託人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指委託人對信託財產為概括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並由受託人於該概括指定之營運範圍或方法內,對信託財產具有運用決定權。 (二)委託人不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指委託人對信託財產不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受託人於信託目的範圍內,對信託財產具有運用決定權。 二、受託人對信託財產不具有運用決定權之信託:指委託人保留對信託財產之運用決定權,並約定由委託人本人或其委任之第三人,對信託財產之營運範圍或方法,就投資標的、運用方式、金額、條件、期間等事項為具體特定之運用指示,並由受託人依該運用指示為信託財產之管理或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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