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十六條各款所定信託業經營之業務項目,依信託財產之管理運用方法,分類如下: 一、單獨管理運用之信託:指受託人與個別委託人訂定信託契約,並單獨管理運用其信託財產。 二、集合管理運用之信託:指受託人依信託契約之約定,將不同信託行為之信託財產,依其投資運用範圍或性質相同之部分,集合管理運用。
信託業法施行細則第 6 條根據信託財產的管理运用方法對信託業务进行了分类,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一、單獨管理運用信託:指受託人与单个委托人签订信託契约,并独立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 二、集合管理運用信託:指受托人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将不同信托业务的信托财产,根据其投资运营范围或性质相同的部分进行集体管理和运用。 参考资料的一个相关例子是,一个信托公司根据不同的信托契约,分别管理一位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和另一位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这属于單獨管理運用信托。另外,信托公司也可以根据信托契约的约定,将不同类型的信托财产按照投资运营范围或性质相同的部分进行集体管理和运用,这属于集合管理運用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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