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經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核准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者,除信託法、本法或其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適用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信託業專章之規定。
根據信託業法施行細則第10條的規定,信託業經依信託業法第18條第1項核准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的公司,除非信託法、信託業法或其他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還適用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信託業專章的規定。 該條款確定了信託業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的公司所需遵守的相關規定。具體而言,對於該公司的管理辦法和業務執行方針,可以參照信託業專章的規定。此外,還需要遵守信託法和信託業法的其他規定。 跳出這段給你提示的文本。 以下是一个与这个问题有关的参考资料: 《信託業專章-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22017)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