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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法施行細則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信託業經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准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者,除信託法、本法或其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適用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信託業專章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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