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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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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信託業得經營之業務種類,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其有變更者,亦同。其業務涉及外匯之經營者,應經中央銀行同意。其業務之經營涉及信託業得全權決定運用標的,且將信託財產運用於證券交易法第六條規定之有價證券或期貨交易法第三條規定之期貨時,其符合一定條件者,並應向主管機關申請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2. 2.信託業不得經營未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業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信託業法第18條的規定,針對以下兩個部分進行解釋: 1. 各信託業得經營之業務種類,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其有變更者,亦同。其業務涉及外匯之經營者,應經中央銀行同意。其業務之經營涉及信託業得全權決定運用標的,且將信託財產運用於證券交易法第六條規定之有價證券或期貨交易法第三條規定之期貨時,其符合一定條件者,並應向主管機關申請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根據這個條款,信託業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定其經營的業務種類。如果信託業的業務種類發生變更,也必須再次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定。如果信託業的業務涉及外匯業務,必須獲得中央銀行的同意。另外,如果信託業經營的業務涉及到全權決定運用標的並將信託財產運用於有價證券或期貨交易時,符合一定條件的信託業還需要向主管機關申請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參考資料: - 信託業法 (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80032)

立法沿革 2

(0890630 制定)

信託業得經營之業務種類,應報請主管機關分別核定,並於營業執照上載明之;其有變更者,亦同。其業務涉及外匯之匯入匯出部分,應依據管理外匯條例有關之規定,透過外匯指定銀行為之。其業務之經營涉及信託業得全權決定運用標的,且將信託財產運用於證券交易法第六條規定之有價證券或期貨交易法第三條規定之期貨時,並應向證券主管機關申請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信託業不得經營未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業務。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61221 修正)

各信託業得經營之業務種類,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其有變更者,亦同。其業務涉及外匯之經營者,應經中央銀行同意。其業務之經營涉及信託業得全權決定運用標的,且將信託財產運用於證券交易法第六條規定之有價證券或期貨交易法第三條規定之期貨時,其符合一定條件者,並應向主管機關申請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信託業不得經營未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業務。

立法理由一、為簡化金融業之營業執照登載事項,營業執照上所載營業範圍改以概括性文字代替逐項登載;各金融機構經核准得辦理之營業項目應於主管機關網際網路申報系統登錄,而不在營業執照上載明,爰修正第一項前段。   二、為使信託業務涉及外匯之經營者,資金匯出匯入具有彈性,修正第一項中段為其業務涉及外匯之經營者,應經中央銀行同意,免受逐案申請核准、外匯額度等限制,以促進信託業務之發展。   三、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制定公布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信託業經營信託業法主管機關核定之業務,涉及信託業得全權決定運用標的,且將信託財產運用於證券交易法第六條規定之有價證券,並符合一定條件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爰修正第一項後段為「其符合一定條件者,並應向主管機關申請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四、第二項未修正。

(0890630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61221 修正)

一、為簡化金融業之營業執照登載事項,營業執照上所載營業範圍改以概括性文字代替逐項登載;各金融機構經核准得辦理之營業項目應於主管機關網際網路申報系統登錄,而不在營業執照上載明,爰修正第一項前段。   二、為使信託業務涉及外匯之經營者,資金匯出匯入具有彈性,修正第一項中段為其業務涉及外匯之經營者,應經中央銀行同意,免受逐案申請核准、外匯額度等限制,以促進信託業務之發展。   三、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制定公布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信託業經營信託業法主管機關核定之業務,涉及信託業得全權決定運用標的,且將信託財產運用於證券交易法第六條規定之有價證券,並符合一定條件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爰修正第一項後段為「其符合一定條件者,並應向主管機關申請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四、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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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託業法第 18 條規定:「各信託業得經營之業務種類,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其有變更者,亦同。其業務涉及外匯之經營者,應經中央…」(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信託業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信託業法第 1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