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法第32條規定了信託業辦理委託人不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金錢信託的營運範圍。根據該條第一款,這種金錢信託的營運範圍限制在以下幾項:現金及銀行存款、投資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投資短期票券和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而根據第二款,主管機關在必要時可以對這種金錢信託規定營運範圍或方法及其限額。 有關信託業法第32條的範例,我們可以想像一家信託公司處理一筆金錢信託,但委託人沒有指定具體的投資方式或範圍。根據這條法規,信託公司可以將這筆金錢投資於現金、銀行存款、投資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短期票券等項目,也可以進行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的投資業務。如果主管機關認為必要,也可以對這些金錢信託的營運範圍或方法加以規定。例如,主管機關可以規定金錢信託最多只能投資特定金融商品或者僅限於特定的行業領域。
信託業辦理委託人不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金錢信託,其營運範圍以下列為限: 一、現金及銀行存款。 二、投資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 三、投資短期票券。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對前項金錢信託,規定營運範圍或方法及其限額。
立法理由一、信託業辦理委託人不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金錢信託,其注意義務應較委託人指定者為高,為避免其從事股票或不動產等高風險之投資,爰參照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第十九條第一項及韓國信託業法第十五條之二規定,明定其營運範圍,同時為配合金融業務之發展,爰為第四款之彈性規定。 二、參照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授權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規定其營運範圍或方法及其限額(如其投資種類及投資比率)。
一、信託業辦理委託人不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金錢信託,其注意義務應較委託人指定者為高,為避免其從事股票或不動產等高風險之投資,爰參照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第十九條第一項及韓國信託業法第十五條之二規定,明定其營運範圍,同時為配合金融業務之發展,爰為第四款之彈性規定。 二、參照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授權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規定其營運範圍或方法及其限額(如其投資種類及投資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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