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法 第 3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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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法第32條規定了信託業辦理委託人不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金錢信託的營運範圍。根據該條第一款,這種金錢信託的營運範圍限制在以下幾項:現金及銀行存款、投資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投資短期票券和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而根據第二款,主管機關在必要時可以對這種金錢信託規定營運範圍或方法及其限額。 有關信託業法第32條的範例,我們可以想像一家信託公司處理一筆金錢信託,但委託人沒有指定具體的投資方式或範圍。根據這條法規,信託公司可以將這筆金錢投資於現金、銀行存款、投資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短期票券等項目,也可以進行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的投資業務。如果主管機關認為必要,也可以對這些金錢信託的營運範圍或方法加以規定。例如,主管機關可以規定金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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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