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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法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信託業辦理委託人不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金錢信託,其營運範圍以下列為限: 一、現金及銀行存款。 二、投資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 三、投資短期票券。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准之業務。
  2.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對前項金錢信託,規定營運範圍或方法及其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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