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法 第 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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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不得承諾擔保本金或最低收益率。
深度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信託業法第31條規定,信託業不得承諾擔保本金或最低收益率。這條法條的目的是為了保護投資人的權益,避免信託業者過度承諾投資收益而引發風險。具體來說,信託業在提供投資服務時,不能向投資人保證其本金的絕對安全或特定利潤率的保證,因為投資本身存在不確定性和風險。這樣的規定有助於保護信託業的客戶免受虛假宣傳和不當行為的影響,同時鼓勵客戶根據其風險承擔能力做出明智的投資決策。例如,信託業公司不得以保本保息的方式向客戶推銷信託產品,或者不得以虛假的利潤承諾誘導客戶投資。這條法規對信託業的經營和投資行為具有指導作用,旨在確保信託交易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 擔保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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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