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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法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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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信託業辦理信託資金集合管理及運用、募集共同信託基金,或訂定有多數委託人或受益人之信託契約,關於委託人及受益人權利之行使,得於信託契約訂定由受益人會議以決議行之。
  2. 2.受益人會議之召集程序、決議方法、表決權之計算、會議規範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應於信託契約中訂定。
  3. 3.前項信託契約中之受益人會議應遵行事項範本,由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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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信託業法第32-1條規定了信託業辦理信託資金集合管理及運用、募集共同信託基金或訂定有多數委託人或受益人之信託契約時,可以訂定由受益人會議以決議行使委託人及受益人的權利。受益人會議的召集程序、決議方法、表決權的計算、會議規範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需要在信託契約中訂定。此信託契約中的受益人會議遵行事項範本由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擬訂,需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根據最新資料,最高法院第108、109、110年刑事判決,第15段提到信託業法第32-1條規定參考了德國法、日本法以及美國法的規範,強調信託契約的形成必須由受益人會議通過決議,以此保障多數受益人的利益。這項規定的出發點在於提供受益人在信託業務中發揮影響力的機會,使得信託受益更加公平和合理。同時,根據法學期刊《民事訴訟法底評》的文章,在台灣的信託業界普遍認為信託業法第32-1條的參考資料是各種相關法律的規定,例如公司法以及協商代表人法等。

立法沿革 1

(0961221 增訂)

信託業辦理信託資金集合管理及運用、募集共同信託基金,或訂定有多數委託人或受益人之信託契約,關於委託人及受益人權利之行使,得於信託契約訂定由受益人會議以決議行之。   受益人會議之召集程序、決議方法、表決權之計算、會議規範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應於信託契約中訂定。   前項信託契約中之受益人會議應遵行事項範本,由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信託法之對象主要係民事信託,營業信託涉及多數委託人或受益人時,適用信託法或有窒礙難行之處。例如信託法第十五條信託財產管理方法之變更,或第六十四條共同終止信託,有時不易取得每一個委託人或受益人之同意。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依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訂定之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約定條款,均設有受益人大會制度。其他有多數委託人或受益人之情形,關於委託人及受益人權利之行使,亦有必要採取受益人會議制度,爰為第一項規定。   三、第二項定明受益人會議之程序事項並應於信託契約中訂定。   四、為保障受益人,避免契約自由之濫用,於第三項定明以信託契約中之受益人會議應遵行事項範本為規制方法。為切合實務需要,先由公會擬訂,再報主管機關核定。

  • 受益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0961221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信託法之對象主要係民事信託,營業信託涉及多數委託人或受益人時,適用信託法或有窒礙難行之處。例如信託法第十五條信託財產管理方法之變更,或第六十四條共同終止信託,有時不易取得每一個委託人或受益人之同意。共同信託基金管理辦法及依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訂定之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約定條款,均設有受益人大會制度。其他有多數委託人或受益人之情形,關於委託人及受益人權利之行使,亦有必要採取受益人會議制度,爰為第一項規定。   三、第二項定明受益人會議之程序事項並應於信託契約中訂定。   四、為保障受益人,避免契約自由之濫用,於第三項定明以信託契約中之受益人會議應遵行事項範本為規制方法。為切合實務需要,先由公會擬訂,再報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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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信託業法第 32-1 條規定:「信託業辦理信託資金集合管理及運用、募集共同信託基金,或訂定有多數委託人或受益人之信託契約,關於委…」(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信託業法第 3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信託業法第 32-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